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