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