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