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