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需要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旅游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请求之日起三日内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诉处结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