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处结;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旅游者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为六十日。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投诉时效期限顺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