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降低或者取消质量等级称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