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