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