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配合水质、水量的监测和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