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配合水质、水量的监测和检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