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因发生事故,致使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等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