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