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