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