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