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专项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