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常委会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