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确定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有关专门委员会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和该专项工作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制定满意度测评的具体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