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四条有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报批,设立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