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公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