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未领取标识从事流动收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