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