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和重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