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