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的委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