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总工会负责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监督员证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