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制定和完善村务公开规章;(二)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四)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五)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