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为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自治州、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推行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财政、监察、司法行政、人口与计生、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