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整合第八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将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开工报告、勘查实施方案等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探矿权人不得开展勘查工作,自治州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年检或者延续、转让、变更等手续。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6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未按时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3个月的,应当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