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工作结束后10个月内向自治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经有权机关评审认定的勘查成果资料。自治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勘查成果资料的保密工作。

禁止探矿权人提供虚假的资料及勘查成果。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