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将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开工报告、勘查实施方案等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探矿权人不得开展勘查工作,自治州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年检或者延续、转让、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6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未按时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3个月的,应当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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