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