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切实维护当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有利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保护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矿业企业(含选、冶、加工企业)招收企业员工时,应当优先招收矿区周边村寨符合条件的村民。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