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治理。未按照方案恢复治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用保证金组织恢复治理,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