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以槽探、坑探等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恢复治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