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人大常委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报告主任会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实施。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韶关人大信息网和《韶关日报》上刊载,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刊载修改后的法规文本。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