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大常委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报告主任会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实施。

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韶关人大信息网和《韶关日报》上刊载,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刊载修改后的法规文本。

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