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实施时间。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