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应当在法规通过后三十日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报请批准的报告,应当提交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