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应当在法规通过后三十日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报请批准的报告,应当提交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