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