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由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程序的;

(三)其他必须由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