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