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四十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信息基础设施;(二)接入信息基础设施盗取用电;(三)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种植植物、倾倒废弃物等;(四)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烧荒、爆破、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五)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搭挂电力管线及其他附着物;(六)其他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