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已建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间隔距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