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禁止下列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信息基础设施;
(二)接入信息基础设施盗取用电;
(三)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种植植物、倾倒废弃物等;
(四)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烧荒、爆破、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搭挂电力管线及其他附着物;
(六)其他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