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为他人取出宫内节育器、做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二)擅自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三)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的;(四)为超怀、超生者提供生育条件的;(五)骗取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的;(六)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