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作出其他各项处理,属干部、职工的,由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流动人口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罚款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必须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