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六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传播活动;(二)选择传承对象;(三)依法使用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四)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