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