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有关实物和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传播等公益性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