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七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有关实物和资料;(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传播等公益性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