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传播活动;

(二)选择传承对象;

(三)依法使用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四)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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